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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0 | 洪磊为私募打call:呼吁银行和证券公司,不应当拒绝代销或发行私募产品
发布时间:2018-11-20 09:54:39| 浏览次数:

在5月19日举办的“2018中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百人论坛”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做了主旨演讲,洪磊称,私募基金应当落实专业化经营原则,以市场为导向、提供丰富投资工具,坚持合格投资者制度,更好服务于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洪磊表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发布后,注意到有市场机构对合格投资者标准产生顾虑,暂停了对私募基金的销售,正常业务活动受到影响。

洪磊认为,私募基金深度融入从技术到产品、从产品到企业、从企业到产业的完整创新链条,是壮大直接融资、提高资本形成能力的重要载体。

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4月底,在协会登记的私募机构2.36万家,备案的私募基金7.25万只,管理资产规模12.48万亿元,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规模为2.56万亿元,占比20.5%。

但是,洪磊提到,目前我国私募基金还远远没有充分发挥潜力,融资体系高度依赖银行的格局尚未改变。直接融资不发达,权益资本形成能力严重不足。发挥私募基金功能作用,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从间接融资体系到直接融资体系的转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洪磊表示,私募基金行业必须正本清源、恪守本业,勤勉尽责地履行好信托义务,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价值,更好服务于实体经济的转型升级。 

银行和券商为何“拒绝”代销私募产品?

一、部分券商缘何暂停销售私募产品?

据媒体报道,目前包括中信证券在内的个别券商均已经暂停销售所有的私募权益类产品,具体恢复时间待定。个中缘由,系资管新规对投资者准入门槛和适当性管理有新的规定,而具体细则尚未出台,难免会出现分歧。因此,个别券商选择暂停销售私募产品,但大部分券商还在继续代销私募基金产品。

虽然资管新规已经落地,但其中对于合格投资者的认定并没有相关的执行细则,各家券商对于如何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存在不一致。据悉,目前针对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标准,主要规定在现行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资管新规在投资经历、资产规模、最低认购金额等方面,与现行《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

为此,洪磊会长也在此次讲话中明确,行业自律标准应当高于法律底线标准,公司标准应当高于行业自律标准,掌握好公司标准,就可以放心大胆地开展业务。现在行业的自律标准已经高于法律底线标准,我们也呼吁银行和证券公司,不应当拒绝代销或发行私募基金产品。我们认为,这个实际上是为了打消券商的疑虑,不要担心私募基金适当性和合格投资者的问题。

二、银监会明确禁止银行代销私募基金

2016年5月,银监会印发《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6〕24号),规定银行只能代销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这意味着,仅持有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以及保监会颁发的《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的机构可以进入银行代销名单中。

虽然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需要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但这属于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范畴,不属于行政许可,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属于持牌金融机构,所以按照24号文的规定,银行也就不得代销私募基金。


讲话原文:

建设行业有机生态

发挥私募基金专业价值

推动长期资本形成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在中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百人论坛上的致辞

尊敬的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

欢迎来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百人论坛,这是协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专业委员会主办的第一期论坛。我谨代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出席本次会议的领导、嘉宾表示热烈欢迎,对浙江省政府、杭州市政府和上城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专委会的各位专家和承办机构的辛勤付出表示衷心的感谢! 

现代金融体系有两大基本类型,一是以金融中介提供间接融资为主导的金融体系,二是以资本市场提供直接融资为主导的金融体系。从全球经验看,以金融中介为主导的金融体系更加稳定,但风险承担能力明显不足。金融中介习惯于大规模投资,追求低风险固定收益,无法为全社会提供足够的风险资本,无法支撑期限长、高风险的研发投入、科技创新和新动能培育。以资本市场为主导的金融体系由全市场的投资者承担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源源不断地形成创新资本循环,是推动科技创新、培育经济新动能的重要保障。从不同时代看,每一个大国的崛起,无不与其领先的创新能力和与创新需求相匹配的金融体系密切相关。私募基金深度融入从技术到产品、从产品到企业、从企业到产业的完整创新链条,是壮大直接融资、提高资本形成能力的重要载体。截至2018年4月底,在协会登记的私募机构2.36万家,备案的私募基金7.25万只,管理资产规模12.48万亿元;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0.87万家,占比37.1%,管理基金3.6万只,占比49.7%,管理资产规模2.56万亿元,占比20.5%。  

但是,我们也要清晰地看到,目前我国私募基金还远远没有充分发挥潜力,融资体系高度依赖银行的格局尚未改变。1992至2017年,IPO和各类再融资累计融资总额仅为11.23万亿元。截至2018年3月末,非金融企业国内股票融资额仅占社会融资规模存量的3.8%,包括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和企业债券融资在内的直接融资规模仅占社会融资规模存量的14.2%。直接融资不发达,权益资本形成能力严重不足。发挥私募基金功能作用,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从间接融资体系到直接融资体系的转变,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个成熟的资本市场有其内在的规律。以美国为例,其资本市场的成熟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健全的资本市场法律体系为各类投融资活动提供了有效的规范,二是强大的养老金体系为资本市场提供了源源不断的长期资金,三是雄厚的学术研究能力为资本市场提供了规律认知、价值引领和行为指导。整个资本市场形成了价值发现、价值提升、风险投资与风险分担的完备机制,为科技创新和产业变革提供了充裕的风险资本。

从资本市场法律体系看,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奠定了美国资本市场的法治基础。《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总结了1929年经济大危机的经验教训,建立了以信息披露和信用管理为核心的证券公开发行与交易制度,对买方、卖方业务作出了实质重于形式的界定,从基本原则出发,衍生出完整的行为监管规则体系。其后,投资公司和投资信托迅猛发展,原有的证券发行和交易规则无法对这类活动形成有效约束,导致投资基金领域乱象丛生。一个典型案例是,某著名机构通过设立关联投资公司,对公众兜售投资公司股票,罔顾投资者利益大肆牟利。基于这些乱象和投资公司的业务本质, 1940年《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出台,将投资者利益置于优先位置,构建了受托责任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和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行为监管体系,奠定了美国资产管理行业的法治根基。四部基石性法律遵循了共同的立法理念和技巧,强调信息披露,倡导诚实信用,法律逻辑鲜明,功能互为关联,很好地实现了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避免了监管套利。在私募基金方面,《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以信息披露和受托责任为基础,对私募基金施加适度监管,重点围绕合格投资者制度和利益冲突问题展开监管,在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同时,避免了对市场主体过度干预,保护了私募基金市场的活力和多元化发展。

从养老金体系看,以401K和个人退休账户(IRA)为代表的养老金制度有着强大的长期资金汲取能力,养老金通过大类资产配置投资于共同基金和私募基金,为资本市场注入源源不断的长期资本金。1974年,美国出台《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通过税收递延激励企业和个人向养老计划储备资金,极大促进了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和第三支柱个人退休账户的发展。据统计,约有一半的美国家庭持有个人养老账户。截至2017年末,美国养老金资产规模达到28.5万亿美元,相当于当年GDP的140%;其中企业年金资产规模16.8万亿美元,IRA资产规模8.9万亿美元。企业年金DC计划和IRA资产中,分别有52%和48%通过公私募基金产品投资于证券市场;其中,投资于目标日期基金和目标风险基金的资产达到1.15万亿美元。养老金和共同基金构成了美国资本市场最主要的机构投资者力量,成为资本市场的压舱石和助推器。

从学术研究的推动作用看,强大的学术研究能力为资本市场提供了规律认知、价值引领和行为指导。20世纪50年代,现代投资理论中产生了两个对证券投资发生重大影响的理论,即有效市场理论和现代投资组合理论。以两大理论为基础,资本市场衍生出四大投资流派——学术分析流派、基本分析流派、技术分析流派、心理分析流派,以及相应的长期持有投资战略、价值投资战略、价格判断型投资战略、心理判断型投资战略,等等。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相互反馈、互为验证,资本市场逐渐形成了相对稳定的价值观、相互竞争的投资行为和对资本市场的基本信仰。长期持有和价值投资理念经过反复锤炼、验证,历久弥新,不仅在“复利”和价值增长中为投资者带来可观的投资回报,也为美国长期资金的沉淀和科技创新企业的培育,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率的资本市场成为美国引领第三次信息技术革命的关键性因素。 

今年是我国基金行业发展20周年。回过头来看第一批封闭式基金,有54只产品历史总收益超过了700%,近10只产品收益率超过10倍。但是,这类获得长期价值回报的基金数量严重不足。长期以来,我国资本市场以散户为主,缺乏长期资金,短期、投机主义盛行,无法对资本市场形成有效支撑。因此,在发展绝对收益私募基金,为市场提供充足流动性的同时,也必须大力发展追求相对收益的投资产品和坚持专业长期价值投资的机构投资者,建设有利于长期资本形成的多层次有机生态。

首先,要建立完善统一的法律制度体系和监管规则。目前,《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基金法》不适应混业经营的行业现状,应按业务实质实行功能监管,以《信托法》和《基金法》作为资产管理行业的上位法,从法律上确立资管行业的信托关系。资管新规释放了统一监管标准的信号,对政出多门的既有格局形成了有力冲击,在短期内《基金法》无法修改的情况下,要加快推动私募基金条例的出台,明确界定私募基金的业务本质和监管规则。

其次,要推动税收递延型个人养老金制度全面落地。个人养老账户的核心价值是为每一个有自我养老储蓄意愿的家庭和个人提供零门槛进入的便利,让个人养老账户成为个人养老资产管理的中枢,让税收递延、风险匹配、低成本管理、长期复利的制度优势发挥最大效用,并惠及最广泛的人民群众。因此,在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基础上,应尽快扩大养老金融产品覆盖面和个人养老账户覆盖人群,在个人养老账户下鼓励竞争性服务,打通养老资产与资本市场的联系,推动银行理财等短期资金转化为长周期养老金,为优质资本形成提供长期资金来源。

第三,要构建“基础资产—投资工具—大类资产配置”三层有机架构。目前,我国资产管理业缺少从大类资产配置到专业投资工具到基础资产多层次有机体系,无法匹配养老金、理财资金、保险资金的跨期资产配置需求,无法满足实体经济不断增长产生的持续融资需求。应当在《基金法》框架下制定大类资产配置管理办法,构建资产管理业三层架构,形成主业清晰、专业规范、优势互补的制度设计。一是将基础资产的创设交给资本市场的卖方——投资银行;二是从基础资产到组合投资交给提供专业化投资工具的资本市场买方——基金管理人;三是对组合投资工具的选择交给养老金、理财资金和保险资金(FOF)管理人进行大类资产配置,通过目标日期基金和目标风险基金等配置型工具,专注于长周期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在这个有机生态中,通过投资工具的分散投资可以化解非系统风险,通过大类资产配置可以化解系统性风险。因此,建议充分借鉴国际成熟的监管经验,积极回应现实诉求,细化《基金法》管理人、托管人职责,区分承担募集职责的管理人和承担投资管理功能的管理人,允许其各自独立存在并进行市场化分工合作,将各类主体的活动置于清晰的规则之下,消除监管套利机会。通过制定大类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允许机构投资者申请大类资产配置牌照并核准其发行相关产品,为银行、保险等机构投资者提供规范的资产管理与资金运用渠道,推动银行理财、养老金、保险资金、公私募基金等各类资金有序参与、专业分工,共建资本市场良性生态。 

朋友们,发展现代金融体系和统一大资管的时代已经来临。私募基金行业必须正本清源、恪守本业,勤勉尽责地履行好信托义务,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价值,更好服务于实体经济的转型升级。

一是要建立投资哲学和信仰,秉承专业化管理原则。在资产管理混业竞争和资本市场日趋成熟的发展格局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一定要以正确的投资价值观为支撑,首先要说服自己,才能说服投资者。应尊重资本市场规律,建立明确的投资哲学和坚定的投资信仰,不断丰富和优化投资策略,满足于赚“快钱”是注定没有出路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坚守自身定位和发展战略,落实专业化经营原则,对一级、二级市场投资及大类资产配置等业务不能进行“既要、又要、全都要”的多类兼营。要不断提升投资能力的专业性,切实防范可能出现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珍惜自身信用,提升内部控制水平。

二是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提供丰富的投资工专业、尽责地响应投资者诉求是基金行业生存发展的根基,随着居民财富增长和大类资产配置需求不断提升,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自身功能定位和投资优势,研发设计不同风险等级和收益特征的差异化产品,开展不同领域、不同种类、不同期限的投资,提供丰富的配置选择和投资工具。市场机构不要扎堆跟风抢热点,应坚持差异化战略。

三是要坚持合格投资者制度,积极发现、培育、服务于合格投资者。私募基金的募集必须严守合格投资者第一道防线,在此原则下,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深耕于投资者的开发、教育和服务,改善管理人与投资者的关系。首先,要积极发现、挖掘、筛选出潜在客户,将更多家庭和高净值客户开发为可以直接投资的投资人,扩大基金募集来源。然后,要加强投资者教育,让投资者知道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投资是要承担风险的,想获得多大收益,就要承担多大风险,帮助投资者树立“风险自担、收益自享”的科学投资理念,根据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和收益预期,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最后,基金管理人必须勤勉尽责的为投资者做好服务,充分揭示产品风险收益特征,切实做到“卖者尽责”,用自身信用和专业投资能力获得投资者认可。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发布后,我们注意到有市场机构对合格投资者标准产生顾虑,暂停了对私募基金的销售,正常业务活动受到影响。在此,协会提醒大家,行业自律标准应当高于法律底线标准,公司标准应当高于行业自律标准,掌握好公司标准,就可以放心大胆地开展业务。现在行业的自律标准已经高于法律底线标准,我们也呼吁银行和证券公司,不应当拒绝代销或发行私募基金产品。

最后,再次感谢各位领导、各私募证券基金专委会的专家和行业同仁对本次论坛的大力支持!协会将不断优化自律管理和服务体系,与诸位同仁一道,共同推动私募基金市场生态和制度环境建设,为经济转型和社会发展贡献更多价值!

预祝本次论坛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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