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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6| 昨日:银保监办发21号文规范跨省票据业务!6个月后纸票不能跨省
发布时间:2018-11-16 15:22:31| 浏览次数:

新规主要规范两类跨省票据业务:授信类和交易类。

对于票据授信到底占用谁的额度,其实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给予了解答。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就包括了承兑汇票。首先是对持票人形成风险暴露,由于有商业银行的承兑,相当于风险暴露转移给承兑行,这也就是为何票据资产一般风险权重为20%(原始期限三个月以内)或25%(原始期限三个月以上)的道理。

对于交易类业务,新规明确贴现环节在通知下发6个月后将不得跨省,仅指纸票的交易,和资金业务不出省的要求也基本一致。而以往因为信贷规模管控,纸票在不同区域有利差空间,滋生了票据中介这一行业,也引发了多起票据大案要案。

除了对于业务的规范要求,本通知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ECDS和票交所等开展跨省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电子化转贴现、正逆回购交易。这既有助于降低风险,也将有助于票据打造利率市场曲线,形成票据的公允价值,对于资管投资票据收益权等短非标构成利好,定期开放周期一周以上的开放式资管产品可以适当配置期限匹配的非标来提高收益。

新规具体要点如下:

(一)明确跨省票据业务的定义

1、票据承兑、贴现等授信类业务

跨省是指以下两方不在同一省:

1)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

2)承兑申请人、贴现申请人注册地

2、票据转贴现、正逆回购等交易类业务

跨省是指以下两方不在同一省:

1)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

2)交易对手营业场所所在地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两方面管理

1、票据承兑、贴现等授信业务

本通知要求加强授信管理。主要涉及以下要求:

(1)严格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

1)加强对相关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的真实性审查;

2)严禁为票据业务量与其实际经营情况明显不符的企业办理承兑和贴现业务。

(2)加强客户授信调查和统一授信管理。

1)科学核定客户表内外票据授信规模,并纳入总体授信管理。

2)根据票据业务具体的授信种类搜集客户资料,杜绝超额授信。

3)发生影响授信等的重大事项,应及时调整风险分析与评价。

(3)加强承兑保证金管理。

1)不得办理将贷款和贴现资金转存保证金。

2)保证金账户应独立设置,不得与其他资金合并存放。

3)保证金不得挪用或随意提前支取。

(4)不得掩盖信用风险。

1)银行不得利用贴现资金借新还旧,调节信贷质量指标。

2)不得发放贷款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掩盖不良资产。

2、票据转贴现、正逆回购等交易业务

(1)加强交易对手管理。

1)对交易对手由法人总部进行集中统一的名单制管理。

2)定期评估信用风险,动态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3)不得与交易对手名单之外的机构开展票据交易业务。

(2)加强同业结算账户管理

1)开户银行必须通过HVPS向存款银行一级法人进行核实。

2)严格规范异地同业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管理。

3)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严禁将本行同业账户委托他人代管。

4)开户银行和存款银行应按月对账。

5)同业账户虚假开立或资金流水异常,应立即排查原因;对存在可疑情形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报告。 

3、员工行为管理

1)严禁员工参与各类票据中介和资金掮客活动。

(三)跨省票据交易业务:应尽快接入ECDS和票交所

应开展跨省电子票据纸质票据电子化转贴现、正逆回购交易。

对于跨省纸质票据业务,本通知要求:

1)本通知下发前的存量跨省票据交易业务应当逐步压缩。

2)本通知印发之日6个月后(即11月2日后),应停止开展相关业务

3)存量业务在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

(四)跨省票据承兑、贴现业务:应审慎开展

1)拟开展或已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建立异地授信内部管理制度;

2)应实行严格的授权管理,法人总部应对分支机构实施差异化授权;

3)应建立分支机构间的协同与控制机制,避免内部竞争,原则上能不跨省的也业务尽量不跨省。


(五)监管部门应密切监测跨省票据业务

本通知要求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现场检查。

1)针对违规业务、不当交易和套利等问题,应督促整改,严肃问责。

2)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从重处罚。

其实银监会针对案件重点高发领域,比如票据业务始终坚持查处并进。2017年“三三四十”监管风暴以后,对于票据违规的检查和处罚力度更是有增无减。

据金融监管研究院不完全统计,从2017年至今,银监会针对票据业务下发的处罚决定逾300件。其中,仅针对票据业务*的处罚金额超过百万的罚单就有24单。(明细见文末)

*即案由中主要是票据业务。即未将案由包含多种类型的大罚单计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业务,有效防范风险,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近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如何界定跨省票据业务?
答:票据承兑、贴现等授信类业务,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与承兑申请人、贴现申请人注册地是否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判断是否为跨省业务的依据;票据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交易类业务,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与其交易对手营业场所所在地是否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判断是否为跨省业务的依据。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共5条,包括对跨省票据业务进行界定、对票据业务主要风险隐患提出监管要求、针对跨省票据交易类业务提出监管要求、针对跨省票据授信类业务提出监管要求和强化跨省票据监管等五方面的内容。


三、与原有相关规制相比,《通知》有哪些新的要求
答:《通知》首次针对跨省票据业务提出相关监管要求:一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等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开展跨省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电子化交易,并要求自《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后,停止开展跨省纸质票据交易;二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开展跨省票据承兑、贴现业务,拟开展或已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建立异地授信内部管理制度,实行严格授权管理,建立分支机构间的协同与控制机制等。


附全文:


各银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业务,有效防范风险,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现就跨省票据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跨省票据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地区注册的企业办理的票据承兑、贴现等授信类业务,以及与营业场所在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地区的交易主体之间开展的票据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交易类业务。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落实《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 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126号)、《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203号)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等监管要求,加强对票据承兑、贴现的授信管理,票据转贴现和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交易对手管理、同业结算账户管理等重要环节的风险控制。持续加强员工行为管理,严禁员工参与各类票据中介和资金掮客活动。着力培育合规经营文化,提高管理层和员工合规意识,树立审慎经营理念。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尽快接入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上海票据交易所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不断提高电子票据在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票据交易业务中的占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等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开展跨省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电子化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交易。

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展跨省纸质票据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的,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可继续开展相关业务,但应逐步压降业务规模;自本通知印发之日6个月后,应停止开展相关业务,存量业务在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开展跨省票据承兑、贴现业务,业务开展规模和发展速度应与其跨省授信管理能力相适应。拟开展或已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建立包括票据承兑、贴现等授信方式的异地授信内部管理制度;应实行严格的授权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人总部根据本机构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分支机构风险管控能力、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目标客户类别等实施差异化授权;应建立分支机构之间的协同与控制机制,避免出现内部竞争,在客户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的,票据承兑、贴现原则上应由当地分支机构办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号)开展与供应链相关的上述业务除外。


五、各级监管部门应密切监测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发现大额往来和异常波动等情况应及时提示风险;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现场检查。针对日常监管和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办理业务、不当交易和套利等各类票据业务问题,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整改,严肃问责,健全内控,堵塞漏洞。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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