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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14 | 解析票据的无因性及重要影响
发布时间:2022-02-14 10:11:10| 浏览次数:


票据是指发票人依据票据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者于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广义的票据包括所有能使财产证券化并具有支付功能的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提单、仓单、保函等,狭义的票据专指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种类为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还包括文义证券和要式证券。票据所创设的权利义务内容,完全依票据上所载的文义而定,而不能进行任意解释或者根据票据以外的任何其他文件确定,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有错,也要以该文义为准。




无因性的概念及辨析


票据无因性,实际上是指,由于票据行为本身具有外在与内在无因性,而使得票据关系原则上与基础关系相分离。根源乃在于票据行为之无因性;其次,根据票据行为产生的票据关系,既可以由票据行为之无因性而原则上与基础关系相分离,那么一般而言执票人不需要明示其原因所在,只需所执票据具备法定要件,即可主张享有票据上之财产权利。


票据的生命力在于其具有流通便捷性,票据无因性是票据的灵魂。票据是金融业基础性的信息载体,要达到较高的流通性,票据必须具有无因性。无因性在票据的流通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是票据具有较高流通性的基础和前提,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票据法所采用。将权益证券化的关键也在于无因性。

因性原则是保障交易的安全,维护了权利的流动性和安全性。例如,甲对乙所持之汇票予以承兑,若该承兑行为有效,此处包含两层意义:首先,所谓有因无因,应针对法律行为,票据无因之法律上甲即负付款义务,而从甲之承兑行为本身,乙无法窥知其承兑之目的,至于其目的,或清偿或赠与,等等不一而足。



据无因性理论根源于传统民法上的无因性理论,而物权行为之无因性则是最典型的传统无因性理论。就物权行为而言,有所谓外在无因性与内在无因性之分。前者是指物权行为的有效性,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后者是指产生物权行为的原因从物权行为中抽离,而不构成物权行为的内容。


1.绝对的票据无因性票据是否有效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影响,它仅仅受到票据上记载事项的制约,在票据的直接前后手当事人之间也应当适用无因性的原则。


2.相对无因性在票据关系的直接前后手之间,无因性所能发挥的作用并不是非常重要的,在直接前后手之间可能会有票据原因关系被变更、撤销或消灭等事由进行票据抗辩,因此,从这一角度讲,票据无因性是一种相对的无因性。否认票据的无因性会给银行在审查票据时造成很多麻烦,加重银行负担。



无因性的重要影响从票据的起源看,其最早出现时为权益凭证,具有兑换功能。但比兑换功能更为重要的是将票据背书转让且及时获得流动性,背书转让制度的产生极大地促进了票据的广泛使用和流通。


票据轻便灵活,使得工业化社会商品贸易快速流通。票据交易是价值的交易,这是票据无因性产生的现实需求。票据的无因性使得债权人没有义务来证明该债权所依据的原因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从本质上来讲,票据的创设、转让等行为就是一种无因契约行为,票据一旦被制作并交付给相对人,相对人便有权行使该票据上记载的权利,而并不需要证明获得该票据权利的原因。相对无因性的原则被世界各国所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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