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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7 |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关联方认定及反馈问题
发布时间:2019-04-17 09:49:16| 浏览次数: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过程中关联方的认定问题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关于关联方的规定(2016年2月)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条第六款规定: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通过上述规定,我们分析协会此时对关联方的认定口径如下:

 

这里的持股应理解为持有公司股权及持有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

 

3、申请机构的分支机构

 

应指申请机构在各地成立的由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分公司,而不包括各类办事处等。

 

4、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其他相关服务机构。

 

(二)、协会AMBERS系统注释扩大了关联方的范围(2018年5月)

根据协会AMBERS系统注释,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的要求:关联方是指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冲突类业务机构(包括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或相关服务机构。

截止目前: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方认定标准为:

1、申请机构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

2、申请机构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

3、申请机构的分支机构;

4、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其他相关服务机构;

5、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冲突业务机构。



二、具体登记过程中的协会反馈信息汇总

4、申请材料(含《法律意见书》)未说明申请机构的相关子公司关联方之间存在关联业务往来的情况,及是否需要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向其管理的私募基金持有人披露相关信息。

5、请申请机构出具在今后的业务开展中不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及利益输送的承诺函。

6、请说明是否详尽披露申请机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关联方。

7、请说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8、请贵机构提供承诺函,承诺在未来业务开展中,不会与分支机构/关联机构存在利益输送,损害投资者利益。

9、请说明申请机构的相关子公司/关联方之间存在关联业务往来的情况,是否需要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向其管理的私募基金持有人披露相关信息。

10、请核查申请人与关联机构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11、请贵公司单独出具承诺函,包括(1)与子公司关联方是否有业务往来或款项往来,如有,请说明相关情况,如无,也请说明。(2)承诺不会与子公司关联方存在内幕交易及利益输送行为。

12、建议申请机构将xxxx有限公司[工商内外档(股份情况)、展业内容、承诺函]披露为关联方,并出具承诺函。

 

(二)与私募业务相冲突的反馈

5、请从事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冲突业务的关联方提供相关部门许可文件或备案信息。

6、关联机构中存在经营范围与问答七私募基金可能冲突的相关业务,请申请机构,每个关联机构,双方出具承诺函,承诺在未来业务开展中,不会与分支机构/关联机构存在利益输送,损害投资者利益,与法律意见书一起放入压缩包中上传。

 

(三)、关联方为私募等类似机构的反馈

5、请说明申请机构关联方的业务开展情况以及未来展业计划,如不从事私募基金业务,请提供承诺未来业务开展不涉及私募基金业务。

6、请详细说明关联方实际业务经营情况,是否从事私募,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如未登记请说明原因。关联机构中存在经营范围与问答七私募基金可能冲突的相关业务,请申请机构,每个关联机构,双方出具承诺函,承诺在未来业务开展中,不会与分支机构/关联机构存在利益输送,损害投资者利益,与法律意见书一起放入压缩包中上传。

7、详细说明关联方实际业务经营情况,是否从事私募,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如未登记请说明原因。已电话沟通,另请描述主营业务为投资及投资管理业务的机构的资金来源情况。

8、贵机构存在关联方,请说明该关联方是否拟从事私募业务,对过往展业情况进行说明,为何一直未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9、请说明贵公司关联方是否为申请机构拟备案的基金。

 

(四)、其他关于关联方的反馈


三、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中涉及关联方的监管思路


(一)、监管思路

《公司法》附则关于关联关系的认定为: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公司法对于关联关系的认定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强调的是控制及利益转移关系。

《合伙企业法》对关联交易的规定可归结为:普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不得和企业进行交易,合伙协议及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各有限合伙人可与企业进行交易,但普通合伙人不得和企业进行交易,合伙协议及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

合伙企业就关联交易规定强调的是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而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二)、相关建议

在“严监管,大洗牌”的金融强监管的形势下,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的相关规定也在不断增强,作为申请机构或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在关联方这一核查领域内,应注意以下几点:

1、准备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机构,应聘请律师,结合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的相关规定,对拟申请主体及其关联方进行相应的梳理:

(1)如存在关联交易,需确定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如的确存在不合理现象,应考虑剥离或整改。

(2)如关联方存在资产管理机构或带有资产管理字样的机构,应高度重视,或整改或剥离,因协会已有关联方为资产管理机构(私募证券类),申请机构继续申请私募证券类基金被劝退的案例;如确不便整改或剥离,在提交材料过程中,协会将会重点关注关联方,届时,应针对协会的反馈信息做相应的调整、回复、承诺,如不能满足协会要求,仍面临整改的局面。

(3)如关联方业务存在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相冲突,坚决建议整改或剥离后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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