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2019.01.10 | 私募资管业务迎来统一监管时代
发布时间:2019-01-10 09:56:17| 浏览次数:

在监管层连续发声、政策落地后,涉及资本市场20多万亿元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迎来重磅新规。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合称《资管细则》),作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配套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外,证监会同时还发布了11个针对《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的详细问答。

相比征求意见稿,本次正式出台文件在多个方面得到了放松与完善。具体内容方面,《资管细则》与《指导意见》保持高度一致,部分监管指标较现行规定略有放宽,并重点在七个方面做了规定。过渡期安排方面,《资管细则》立足当前市场运行特点和存量资管业务情况,设置了与《指导意见》相同的过渡期,并且作了“新老划断”的柔性安排。

业内人士表示,整体而言,《资管细则》细化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监管要求,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实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存量资管业务平稳过渡;有利于促进统一同类资管业务监管标准,进一步提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的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水平。

部分细节略有放松完善


在结束征求意见的两个月后,行业关注已久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配套细则终于出台。证监会此次发布实施《资管细则》,既是落实《指导意见》的重要举措,也是2016年以来证监会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监管政策的延续。

近年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发展较快。据此前《资管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显示,截至2018年6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合计25.91万亿元。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现有绝大多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运营情况总体良好,但随着市场快速发展和内外部环境变化,也有个别机构出现偏离资管业务本源,主动管理不足,风险控制薄弱等问题。

为此,2016年以来,证监会持续完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监管规则,督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合规风控主体责任。而本次《资管细则》发布是2016年以来证监会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监管政策的巩固和提高。

相比征求意见稿,正式出台的《资管细则》在多处进行了调整与完善。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资管细则》适度放宽私募资管业务的展业条件,允许资管计划完成备案前开展现金管理,优化组合投资原则、完善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限额管理要求,在PE的初始募集期、建仓期、委托资金投入期限等方面给予一定灵活性,并且允许商业银行资产管理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担任资管计划的投资顾问,此外,部分操作性安排也得到完善。

正式稿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对展业、募资、投资、运作管理等关键环节的规范和标准进行了有张有弛的调整,既与资管新规有力衔接,也顺应当前市场环境。


统一监管规则促公平竞争


“统一规制”是《资管细则》的最大特色。在具体内容方面,《资管细则》与《指导意见》保持高度一致,部分监管指标较现行规定略有放宽,主要有七方面重点规则。

分析人士称,《资管细则》一方面在降杠杆、去通道、消除多层嵌套、穿透管理等方面与《指导意见》保持了原则一致,确保相关规则在证券期货行业有效落地;另一方面,《资管细则》也是首份将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私募资管业务纳入统一管理的监管文件。这将彻底解决多年来证监会管理下不同类型持牌机构开展私募资管业务的规则和标准不统一问题,将对行业未来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统一监管规则,促进公平竞争”是《资管细则》起草时遵循的四个基本原则之一。一方面,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等各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监管规则得以统一,消除了监管套利;另一方面,《资管细则》对标《指导意见》,并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有关资管业务监管规则保持衔接一致。

从具体内容看,在《资管细则》的7大重点规则中,有3方面涉及“统一性”。一是统一法律关系,明确基本原则。依法明确各类私募资管产品均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等基本原则。二是系统界定业务形式,厘清资产类别。统一现有规则“术语体系”,系统界定业务形式、产品类型以及标准化、非标准化资产。三是基本统一监管标准。覆盖机构展业的资格条件、管理人职责、运作规范和内控机制要求等方面。

值得一提的是,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还表示,在统一设置各项制度、指标的同时,还充分考虑不同产品的风险特征、投资者结构、投资组合等特殊性,在有效防控风险前提下,作出必要的例外安排,赋予规则一定的弹性。


过渡期“新老划断”柔性安排


在过渡期安排方面,《资管细则》立足当前市场运行特点和存量资管业务情况,设置了与《指导意见》相同的过渡期,并且作了“新老划断”的柔性安排。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称,过渡期内,在有序压缩存量尚不符合《资管细则》规定的产品整体规模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尚不符合《资管细则》规定的产品滚动续作,且不统一限定整改进度,允许机构结合自身情况有序规范,逐步消化,实现新旧规则的平稳、有序衔接。证监会负责监督指导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实施整改计划,对于提前完成的经营机构,给与适当监管激励。

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确因特殊原因难以规范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经证监会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对过渡期内非标整改要求有所放宽,意味着在过渡期内特殊情况下,例如市场波动、资管计划规模变化等,如果资管计划投资于非标债权资产的资金超过净资产的35%,仍可以滚动续作以承接未到期资产。

此外,《资管细则》在明确各类私募资管产品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加强投资者保护、健全私募资管业务的投资运作制度体系、规制私募资管业务重点风险方面、规范资管计划投资非标准化资产、强化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内部合规风控管理方面等多个方面均进行了详细规定。



地址(Add)广州市天河区华强路3号1120房
电话(Tel)86-020-84040000

Copyright 广州晟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Powered by dede58. 粤ICP备16022572号-1 技术支持:创世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