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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8 | QDLP管理机构可登记为其他类管理人,管理人类型新增“资产配置”类
发布时间:2018-11-28 10:05:42| 浏览次数:

中国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是否开放了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成为了业界近两日的讨论热点,就此梳理了协会对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要求,以供参考。此外,AMBERS系统中就“机构类型”增加了“资产配置”类型。


一、QDLP管理机构可登记为其他类管理人

6月19日,中基协在微信平台发布《关于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在协会进行管理人登记的特别说明》(以下简称“《特别说明》”)指出: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地方政府发布的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实施办法,QDLP的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应当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鉴于此类跨境私募基金投资业务试点的投资范围涉及境外的证券、股权和另类投资等多个领域,按照《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规定的专业化经营原则,目前,QDLP管理机构可登记为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这与中基协此前“暂不办理其他类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除QDLP等试点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重大事项变更申请”的要求不存在冲突。

(上图为中基协《特别说明》原文)

此次《特别说明》或是对2018年6月19日中基协新通过登记的一家其他类私募管理人的说明。

根据中基协官网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新登记为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司为路博迈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其成立于2018年5月9日,企业性质为内资企业,由路博迈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全资设立,于6月19日登记成为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中基协新增资产配置类管理人类型

2017年12月,中基协副会长张小艾在中国资本市场IRM高峰论坛上发表演讲,表示“协会正组织私募基金行业各方,抓紧研究设置“资产配置类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机构类型和产品类型,以满足专业私募基金投资者对所投私募基金配置大类资产的现实需求。

而目前,AMBERS系统中就申请机构的“机构类型”已经增加了“资产配置”这一类型。

按照现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相关规定,申请机构的投资运作必须专注于自身所属类型进行专业化经营。此次,中基协尚未公布资产配置管理人登记的实施细节,对于此类新增登记类型对行业的影响还需对中基协的后续动态持续关注。

三、其他类私募基金的未来去向

在2013年之前,私募证券类基金则没有法律依据,处于灰色地带,主要以“阳光私募”的形式存在,股权/创业类私募基金主要由发改委监管,而其他类基金这个概念则还未正式产生。

转折点在2013年,当年新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首次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纳入调整范围,并要求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办理私募基金备案。证监会也于2014年8月21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私募行业进行统一监管。与此规定相对应的,中基协在私募登记备案系统和分类公示栏目中将私募基金分为私募证券类、私募股权/创业投资类和其他类,由此出现了“其他类”。

不过“其他类基金”这一分类也仅出现在基金业协会的发布自律文件当中,在证监会及以上机构发布的法律法规当中,并没有其他类基金的身影,在国务院的私募条例征求意见稿也将其排除在外,可见其法律地位不高。下表为相关法规规范的私募基金的范围。

(注:√表示在该文件规范范围之内,×表示之外)

2017年10月之后,其他类私募管理人登记数量为0(除QDLP等试点机构),2018年初协会也明确暂停其他类私募管理人登记和重大事项变更。洪磊会长也在讲话中明确将严格限制其他类产品的备案工作,针对股权、债权和收益权投资将针对性的推出备案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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